首年缴费
¥90,000.00
2017-08-091198关注0赞
被保人 :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推荐理由:中宏长保福星尊享版曾获全国明星奖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身故,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
首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300000 |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仍然生存时作出的,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第二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390000 | 在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 ,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 450000 | 在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天或以上的,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费豁免 | 300000 | 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 |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 150000 |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所患重大疾病是白血病,则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60000 |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若在等待期后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中宏长保福星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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